未竣工建筑內設置宿舍違法
條例內容: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
解讀:劉春焱說,施工工地是火災事故頻發地,且工地設施復雜,救火困難。為此,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用火用電防范措施,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施工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救火造成近鄰損失由責任方擔責
條例內容:多產權的高樓,消防安全、防范是所有產權人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解讀:市公安局副局長、市消防總隊總隊長傅紀成介紹,假如A工廠起火,很有可能殃及B工廠或更多的工廠,為防止火災范圍擴大,救火人員將B工廠推倒,對B工廠的損害就可算作火災的間接損失,由引起險情發生的責任方承擔責任。
大型群眾活動取消消防行政許可
條例內容: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的時限由二十個工作日改為十個工作日;消防安全檢查的時限由十三個工作日改為十個工作日。
解讀:傅紀成介紹,條例修訂過程中充分考慮了重慶大開發、大建設、大發展實際情況,在不違背上位法的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重慶建設工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縮短了消防行政許可的法定時限,將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的時限由二十個工作日改為了十個工作日,縮減時限達50%;將消防安全檢查的時限由十三個工作日改為了十個工作日。同時,為擺脫以往消防部門“保姆式”的管理模式,條例對消防行政許可的種類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取消了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行政許可,將其納入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許可統一考慮。